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期间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开始了。
一、统筹做好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
纳入名单制管理企业范围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6.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
7.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等重点企业。
二、 及时兑现财政贴息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实施贷款贴息政策
1.我市被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列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中央专项再贷款的,在优惠利率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再按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2.我市被列入省级名单并符合相应贴息政策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3.列入市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4.列入市级疫情防控保供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取得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不予贴息的以下几种情形:
1.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贷新还旧等非政策规定用途的;
2.企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
3.有不良诚信记录或列为黑名单的企业;
4.申报材料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的;
5.不予贴息的其他情形。
三、落实担保政策,促进企业融资
1.减免担保费
对我市列入省工信厅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对市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降低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财政部门对减收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2.适当给予代偿补助
受疫情影响、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损失按代偿的1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