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整合利用各类科技资源,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引导培育昆明市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要平台,提升昆明市创新成果产出能力,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区域内相关单位建设的经科技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云南省政府和国家科技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和昆明区域外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在昆设立分支机构并运行1年以上,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平台。
第三条 扶持与建设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应紧紧围绕在全国有比较优势的、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培育和扶持国家科技创新平台,通过创新性研究,实现重要基础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和集成,为重点领域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贮备,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昆明地区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 扶持与建设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昆明辖区内的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升格为科技部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昆明辖区外的国家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和扶持建设工作,承担遴选、培育、对接、引进、资金和项目申请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培育扶持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昆明辖区内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立项批准的,由平台依托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科技部确定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原件验证、交复印件);
(二)提供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昆明市积极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初步具备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具备下列条件纳入培育对象:
(一)满足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本条件的省级以上平台;
(二)在全国有比较优势与竞争力的,有望形成颠覆性创新、引领产业技术变革方向、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突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
第八条 昆明市区域外的国家科技创新平台来昆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经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二)与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具备承担重点研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在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推广与应用;
(三)与昆明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合作共建的分支机构,合作单位应给予足够的资金、技术、场地和设备,以及良好的后勤保障支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配套条件。引进合作单位是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四)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实验条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在昆明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研究团队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设立分支机构派驻人员不少于5人,每人每年累计在昆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分支机构应有健全的发展规划、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昆明辖区外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及依托单位同意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二)双方合作协议;
(三)制定建设工作方案及编制的昆明市扶持资金预算;
(四)经国家科技部批复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分支机构的科研设施设备应加入昆明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向全社会实行开放;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昆明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筛选辖区外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进行“产学研”合作,推进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签署共建;合作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实行共建。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经决策程序择优培育扶持。
第三章 培育扶持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扶持的昆明市区域内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给予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000万元扶持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云南省政府和国家科技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扶持资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其它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科技部立项后,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建设期自科技部立项始,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且通过科技部验收时,再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备注:按照获得国家级平台的难易程度,资助金额不一,但不突破上限,验收后才拨后续资金)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扶持的在昆明市区域内设立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建设引导扶持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云南省政府和国家科技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建设引导扶持资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其它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分支机构设立并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建设引导扶持资金,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经市科技局绩效考核合格后,再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对象的,授予市级创新平台称号,兑现相关政策,且优先扶持项目。(此条不涉及新增财政资金,可以用原有政策)
第十五条 昆明市的扶持资金应独立建账、专款专用,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使用扶持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由分支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并须纳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仪器设备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审计部门对建设工作进行监评、审计和绩效评估。如发现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