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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8-09 14:49:09 357 Admin


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旅游产业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纳入省级管理的重大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二)引导激励原则。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坚持以业主单位自筹为主,地方建设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

(三)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

(四)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游路、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自驾车营地、旅游标识标牌等。

(二)旅游产业基础工作,包括: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教育和培训,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及旅游行业管理和市场整治等。

(三)省政府现场办公会及省领导确定的补助项目。

(四)省旅游产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项目。

(五)旅游规划编制,包括: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六)旅游开发建设,包括: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及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开发。

第六条  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性质,补助方式采取专项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 

(一)省级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

(二)州(市)、县(市、区)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向所在辖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州(市)旅游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再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

(三)专项资金逐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填报《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附件一)。

(三)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附件:

1.项目所在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文件。

2.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项目所在地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项目所在地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其它立项审批文件。

7.申报旅游规划编制资金的,需填报旅游规划编制申请书(附件二)。

8.申报旅游商品研发及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及旅游教育和培训、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及旅游行业管理和市场整治等专项资金的,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等相关文件。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资金量较大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方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政府现场办公会及省领导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根据确定项目通知项目单位按申报程序上报材料,并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补助范围和条件、奖励金额由省旅游产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后,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拟定具体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的审批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级部门或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相关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责任

(一)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审体系有关要求对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结合财力情况,落实安排年度项目预算;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并及时、足额下达专项资金,对省级项目按进度拨付资金;督促州(市)级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二)州(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项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一)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对全省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属地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对本州(市)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州(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责任

督促用款单位严格按专项资金规定用途及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用款单位责任

按照项目批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安排计划、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旅游发展委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已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资金计划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所属的州(市)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联合行文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在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上报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如实填报“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三),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补助经费财务决算和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并如实填报“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四)和“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五),经州市旅游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未按本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该州(市)新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重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旅游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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