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依据
根据《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昆明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昆财企二〔2015〕111号)、《昆明市会展活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对符合标准的会展项目给予补助。
二、扶持重点
(一)引进展会。是指外来展会主办机构在昆明合作举办的会展项目,包括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品牌展会的引进申办。
(二)自办展会。是指本地展会主办机构在昆明自办的会展项目。
(三)会展交流。是指我市会展业及会议、展览项目的宣传、营销、推广活动;我市会展相关企业参加昆明市商务局发起或组织的境内(省外)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交流活动。
(四)其他。包括会展组织培育,对我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城市知名度有明显促进作用,符合城市发展定位的会展项目等。
三、补助标准
(一)引进展会项目非定点在昆明举办的,展览面积达1-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5-10万平方米的(含10万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引进展会项目定点在昆明举办的,以及本地会展主办机构在昆自办的会展项目,展览面积达1-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5-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昆举办的,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昆明特色产业具有明显拉动作用、对昆明会展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可参照本条第(一)(二)项,适当放宽补助条件,提高补助档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组织相关企业参加昆明市商务局举办或参与的境内(省外)、境外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交流活动的补助。
1.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省外)、境外洽谈、推介、交流的组织单位,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人员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按每个参加企业不超过2人,不超过60%进行补助。补助总费用不超过10万元。
2.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省外)、境外展览展示,且参展总面积达27平方米(3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组织单位,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展位费用按每个参展企业1个展位,不超过70%进行补助;人员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按每个参展企业不超过2人,不超过60%进行补助。补助总费用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会展项目补助资金,由会展项目的发起单位、承办单位或执行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二)在昆举办展会及会议,申请单位必须于项目开始30日前向市商务局进行项目备案,未经备案的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三)展会及会议项目申请单位需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组织相关企业参加昆明市商务局举办或参与的境内(省外)、境外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交流活动的组织单位,需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本地举办展会及会议项目需提交资料:
1.信用承诺书;
2.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昆明市商务局下发的备案通知书和评估意见;
4.项目工作方案;
5.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6.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批复;
7.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批准项目举办的文件;
8.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会议注册人员名单;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商人数、展会号、展位数);
9.昆明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10.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组织相关企业参加昆明市商务局举办或参与的境内(省外)、境外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交流活动需提交资料:
1.信用承诺书
2.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昆明市商务局关于同意举办或参与活动的批复;
4.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5.组展(或洽谈、推介、交流)工作方案;
6.与组委会签订展位(或洽谈、推介、交流)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参展展位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包括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量(面积)、参展商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8.洽谈、推介、交流使用的相关宣传印刷品及视频资料;
9.实际支出费用的明细清单及合法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会计凭证、付款凭证);
10.项目施行期间影像资料;
11.昆明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12.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4月2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