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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季度充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报

2021-03-31 16:39:35 486

一、补贴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 在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登记的企业;

2. 其它符合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和补贴条件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昆明市;

3.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昆明市完成投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且已满足社会上线运营、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电设施、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均可申报本次补贴;

4. 新建小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按要求配建的,包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二、补贴资金分类

(一)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250元/千瓦(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标准计算)、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充电设施总功率与配套专用变压器总功率相匹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二)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补贴。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按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初审阶段(2021年3月22日至4月9日)

1. 申报企业在市级新能源信息平台申请或完善企业账户,同时在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czt.yn.gov.cn/ygyc/#/home)申请开通企业账号;

2. 申报企业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充电设施运行信息接入至市级新能源平台;

3. 市级新能源平台结合企业申报数据,逐一对申报充电设施开展核实工作,根据核查结果,向核查企业出具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证明。

(二)县区核查阶段(2021年4月12日至4月23日)

1. 申报企业将初审合格的资料(电子版)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昆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4)独立占地的,需提供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及相关验收文件;

(5)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等凭证资料(复印件);

(6)由市级新能源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7)充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认证资料;

(8)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项目验收报告及基础设施形象图片。

2.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市级新能源平台到现场逐一开展核查工作。审核通过后,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上报。

(三)市级复核阶段(2021年4月25日至4月30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审核上报数据,随机抽查部分充电设施,对申领补贴的充电设施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结果,报请市政府拨付充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申请市新能源信息平台账号后,应及时全面录入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充电场站信息以及申报材料,认真开展接口调试等技术对接工作,配合完成充电设施互联互通服务能力线下测试工作。

(二)市新能源信息平台要积极协助市县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做好申报工作,认真配合开展充电设施现场查勘工作。

(三)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提交材料、认真组织充电设施现场查勘,确保申报补贴资金的信息真实有效。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已获得政府补贴资金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进行数据复查,按照《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设并独立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市级新能源平台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线上线下校验,同步形成有效巡检机制,运行功率与前三年申报数据不符的,按以下标准从本年度中扣除予以退回补贴:

1. 对获得过补贴资金且正常运行未满一年的充电设施进行补贴资金100%全额扣除予以退回;

2. 对获得过补贴资金且正常运行未满二年的充电设施进行补贴资金80%的扣除予以退回;

3. 对获得过补贴资金且正常运行未满三年的充电设施进行补贴资金50%的扣除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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