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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申报

2022-02-28 10:45:17 53699

一、申报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奖补。

其中,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不在本通知受理范围,另行通知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申报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管委会等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申报单位。

(二)科技成果必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技术交易类的单位,技术交易各方不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联交易。

(四)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由推荐部门进行综合性审查后推荐。必要时,推荐部门可进行现场评估。

(五)已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奖补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申报类别及材料要求

(一)技术交易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九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一条和第七条。

1.科技成果出让奖补:(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科技成果权属证书。出让或转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度;(2)技术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本盖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价入股转化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4)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5)能提供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含受让方新产品销售收入证明)者优先。

本类项目申报主体是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

2.科技成果受让奖补:(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科技成果权属证书。出让或转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度;(2)技术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价入股转化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5)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的证明(如已投入资金证明、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

本类项目申报主体是企业,受让的科技成果可以来源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

3.新增产值类奖补:(1)科技成果权属证书;(2)2021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综合服务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1.开展成果转化服务:(1)促成技术项目由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需提供与技术供需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3)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2.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1)提供年度内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3)评价报告;(4)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3.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1)年度内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的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务材料、培训成效证明材料;(2)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4.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活动补助:(1)提供服务活动的委托合同;(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4)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

(三)创办科技型企业及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

1.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1)须提供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省内研发机构新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银行付款凭证和新产品(技术)生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已经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建议使用Firefox浏览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者搜狗浏览器,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kjt.yn.gov.cn),点击打开网站首页右上角“管理系统(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116.52.249.142/egrantweb/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通知公告栏”发布的《用户使用手册—项目申报注册》完成注册及申报。

(二)在线审核。推荐部门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填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

五、申报截止时间及材料受理

(一)网上填报

2022年3月1日至30日17:00前,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网络系统申报材料,逾期关闭系统,终止申报。

(二)网上审核

2022年3月1日至31日17:00前,为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在网络系统审核申报材料,逾期关闭系统,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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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措施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

1.根据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2.支持构建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创办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网络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和金融等服务。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落地云南,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训基地或有关专业学科。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3.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最高可补助1亿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5.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滇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评估价值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6.对全职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在滇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评估价值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按照新增产值排序,每年补助企业不超过20家。同一科技成果已获本部分第1项政策补助的,扣除其已补助金额。

8.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核心关键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切实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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