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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稳中提质项目

2022-05-05 09:44:15 40422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支持内容。对开展保税加工市场主体的产值存量、增量、国内物流仓储费用和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和技术创新设备的购置费用予以支持。

支持条件。保税加工产值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申请物流和仓储费用补助的项目当年应实现正增长,开展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项目应在当年实现产值并快速发展(增速不低于20%)。

支持标准。产值存量部分按照每100万元支持1500元,增量部分按照每100万元支持2500元,国内物流和仓储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持,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和技术创新按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用的50%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支持,单个市场主体当年存量产值部分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增量产值、物流仓储和设备购置费用部分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二)海外仓建设和健全国际营销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对市场主体在境外建设或租用场地开展海外仓或构建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点的费用予以支持。

支持条件。海外仓需在境外运营满1年以上且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企业不低于15家,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网点需在境外1个国家设立至少3个或在2个国家以上设立网点。

支持标准。海外仓每平方米仓储面积支持不超过50元,每服务1户企业支持不超过1万元,仓储物流设备支持不超过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的50%,海外仓建设所产生银行贷款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计算的利息总额支持不超过50%,单个海外仓支持不超过三年,当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仓储面积当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办公场所租用费、商务网站建设费和广告宣传费支持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支持内容。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贸易展会、打造国际品牌、开展网络国际营销、参加出口转内销活动、开展外贸培训等相关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

支持条件。相关市场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参加了境内外国际性贸易展会,开展了国际品牌建设、网络国际营销、出口转内销活动和外贸培训活动,并产生了相关费用。

支持标准。对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贸易展会的展位费、展位配置费全额支持。对在国外举办展会的展位费、布展费、国际航班经济舱交通费和人员费支持不超过70%,室内展位支持不超过30平方米,室外展位支持不超过100平方米,人员出国时限、出国天数、出访国家上限和费用标准参照行政人员出国标准。对委托国外代理商、贸促机构或其它专业第三方代理(或在线)参加国际性贸易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委托代理服务费支持不超过70%,其中委托代理服务费比例不超过单个项目可支持费用总额的10%。对开展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支持不超过70%。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国际营销、企业宣传、海外市场调研分析发生的实际费用支持不超过70%。对参加商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的出口转内销活动实际发生的场租费、布展搭建费、营销宣传费、设备租用费全额支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行业组织或商协会开展的外贸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实务操作等方面培训费,按照行政人员培训标准予以支持。以上费用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参加进博会

支持内容。对参加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企业人员费用和签约履约情况予以支持。

支持条件。相关市场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参加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申请签约履约项目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有履约行为。

支持标准。参加人员差旅费按行政人员出差标准支持不超过70%,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3人,不超过6天,对报名费全额支持。签约并履约每100万美元支持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五)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通过考核的老基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予以支持。专项资金可用于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区域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及发展规划指定、外贸企业培训、服务机构运营等有利于提高基地核心竞争力,促进基地健康发展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用保险、国内物流服务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支持条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须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通过考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在项目实施期内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用保险、国内物流等服务,服务对象不少于100家或服务对象外贸规模达到2亿美元以上。

支持标准。单个国家级新基地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个省级基地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通过考核的老基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支持对象。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展了相关工作,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备案,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三、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资金申报

各州市按属地原则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应通过“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具体操作如附件1)。

(二)项目执行时间

2022年专项资金分两批执行,第一批项目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第二批项目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以项目发生时间或费用支付时间为准,但同一项目严禁重复申报。

(三)项目申报时间

第一批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5月15日,各州市应于5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并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份。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批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应认真、真实填报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附件3)。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清单、通关单据、费用单据、财务票据、合同、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及与申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必须的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对申报材料不齐、无效或篡改的,以及有套取、骗取行为的,不予支持。

各州市应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将目标量化,在提交项目申请时,一并提交绩效目标表(附件4)。

(五)项目审核

各州市应认真组织对本地区项目的初审,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认真核查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各州市在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网上初审(具体操作如附件1)。

省商务厅将采用第三方协助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开展审核,初审结果将在申报平台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财政厅审核,并拨付资金。

五、绩效管理

各州市应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对绩效情况不理想的项目,暂缓支持。各州市应于2023年3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将在下达资金同时下达绩效目标,并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监督管理

各级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占用专项资金。各级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料的归档整理,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各级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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