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温州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有为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类型:
■一是侵权人因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的,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侵权人有不宜编入侵权名单的情形的除外。
■二是侵权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
■三是侵权人因涉嫌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向权利人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后,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
■四是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是侵权人因对他人注册商标有异议且经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未能获得支持,仍故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六是侵权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七是侵权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民生安全领域侵权商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上述侵权商品的。
■八是侵权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九是侵权人存在向电商平台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比对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恶意行为的。
■十是侵权人存在向电商平台提供伪造或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提供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内容的声明、对已附有认定侵权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仍发出声明以及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恶意行为的。
■十一是被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十二是侵权人有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拒不执行文书提交令、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恶意诉讼或不自动履行涉知识产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行为的。
■十三是被全市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行为。
■十四是有必要编入侵权名单的其他行为类型。